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

組織章程

台南市善化區溪美社區樂齡志工社組織章程
第一條 本社名稱為【台南市善化區溪美社區樂齡志工社】(以下簡稱本社)。
第二條 本社以推展社區營造、社區教育、社區活動、社區導覽,增進社區發展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社會址設在溪美社區發展協會現址。
第四條 本社之任務:
一、社區營造 。
二、社區教育 。
三、社區活動 。
四、社區導覽 。
第五條 本社社員為本社區及附近居民均可參加。
第六條 本社社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社規定之一切權利。
第七條 本社社員應遵守社章及決議案,並按期繳納社費及自發踴躍參與社團相關活動。
第八條 本社社員有維護社譽之義務,如有違反社章或損害社譽者,視情節輕重由本社予以勸告或提報社員大會取消社員資格。
第九條 本社社員之社服團體訂製以求樣式統一。
第十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
第十一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、幹事一人、社長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,幹事由社長於社員中選任。
第十二條 本社社長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三條 本社社長及幹部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四條 本社得邀請相關團體聯誼。
第十五條 本社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座談與研習。
第十六條 本社依社務需要設置,總務組、活動組、文宣組,各組設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,組長由社長指定之,受社長之指示辦理日常社務。
第十七條 本社研習活動時間地點依需要訂之。
第十八條 本社大會之職權:
一、制定並修改本社組織章程。
二、決定社團活動方針。
三、審查本社工作計畫及社費收支、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選舉社長之權。
五、取消違反章程社員資格。
六、決定社費收取標準。
第十九條 社長之職權:
一、綜理本社社務。
二、召集社員大會。
三、對外代表本社團。
第二十條 幹事之職權:
一、秉承社長委託,處理日常事務。
二、社團財務管理。
第二十一條 會議:
一、社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,如社員三分之一請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。
二、社長得定期與不定期召集幹部會議處理社務。
三、社員大會召開時,應請社區發展協會派員指導,並將會議紀錄報請協會被查。
第二十二條 本社團經費之來源:
一、社員繳交社費。
二、地方熱心人士捐助。
三、政府之輔助費。
四、本社基金之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三條 本社會計年度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四條 本社經費收支一律依照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五條 本社如解散或徹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何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社區發展協會或政府所有。
第二十六條 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社區發展協會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